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74號
原 告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建洲
被 告 高榮芳
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
何建燊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4日下午3時50分行言
詞辯論。
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100元(原告除原
請求金額外另追加請求10萬元,故合計請求284,265元,總計應
繳裁判費3,090元,已繳1,990元,尚應補繳1,100元),逾期不
補繳,則
駁回原告本件全部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郭淑珍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
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;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
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慧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