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60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晶莊塗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娜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吳美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
同)329,29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2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郭淑珍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; 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
明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慧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