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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2 年度宜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宜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晶莊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娜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 同)329,29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2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 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 明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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