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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2 年度宜簡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宜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張王朝妹 被上訴人被   告 德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 新台幣(下同)捌萬陸仟零柒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 明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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