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72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張王朝妹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德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建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車輛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
新台幣(下同)捌萬陸仟零柒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仟伍
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
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郭淑珍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;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
明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慧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