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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2 年度宜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宜補字第1號 原   告 廣慶隆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被   告 利晟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勇 訴訟代理人 李承杰 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促 字第660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(金)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0,000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 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穎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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