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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2 年度宜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宜補字第20號 原   告 福華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  告 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峯山 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1年度司 促字第781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(金)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50,238元,應繳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 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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