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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2 年度宜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宜補字第69號 原  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  告 笠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健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7 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不 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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