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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2 年度宜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宜補字第91號 原   告 廖珍瑩 被   告 簡淑惠       良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儒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(金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  )3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 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700元。 二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2,700元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9 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不 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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