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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3 年度宜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宜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黃裕仁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 明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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