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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3 年度宜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宜補字第58號 原   告 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續輝 被   告 慶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美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  171,438元,應繳裁判費1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1,380元。 二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1,380元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 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 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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