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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3 年度宜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宜補字第80號 原   告 揚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喜 被   告 國鈦電器空調專業即康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 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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