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宜簡字第104號
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萬居
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
被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吳清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
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該項
裁定已於104年5月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原
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郭淑珍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靜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