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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4 年度宜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宜補字第3號 原   告 開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味香 被   告 昌億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啓東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 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  291,751元,應繳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500元外,尚應補繳2,700元。 二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2,700元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2 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元;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 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慧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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