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50號
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萬居
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
被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吳清泉
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定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9,579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郭淑珍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(金)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元;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聲明
不服(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靜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