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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4 年度宜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宜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嘉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宥樺 被 上訴人 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6,16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,1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;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,請一併補正之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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