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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5 年度宜勞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宜勞簡字第6號 原   告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如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被   告 金馬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彩 被   告 金馬塑膠廠 法定代理人 林光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3,190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,22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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