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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5 年度宜簡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銘 被 上訴人 陳萬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 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,3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;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,請一併補正之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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