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55號
原 告 劉憲忠
被 告 立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宏仁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4,688元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2,1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靜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