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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5 年度宜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宜補字第55號 原   告 劉憲忠 被   告 立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4,688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,1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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