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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5 年度宜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宜補字第74號 原   告 陳萬添 被   告 蘭陽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補繳,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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