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宜救字第2號
聲 請 人 林榮堅
相 對 人 中台人力派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宏
上列
聲請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
准予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,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
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本院106年度
宜簡調字第94號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
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
等情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金會宜蘭分會扶助
律師接案通知書
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、
審查表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
委任狀各1件為證,
且核其訴訟
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靜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