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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6 年度宜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宜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榮堅 相 對 人 中台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,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本院106年度 宜簡調字第94號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、 審查表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件為證, 且核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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