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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6 年度宜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宜簡字第1號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訴訟代理人 謝忠義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張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梅雀 上列被告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珍茂間損害賠償事件,被告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即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為新臺幣(下 同)168,9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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