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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6 年度宜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宜補字第158號 原   告 喜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叔宏 被   告 頡昇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43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,65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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