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166號
原 告 游禮信
永征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玉萍
原 告 賴文堅
賴忠良
賴文隆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
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
訴訟代理人 蔡佳叡
許芳毓
被 告 賴李鑾葉
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前已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4,080元。
本件原告游禮信、永征建設有限公司、賴文堅、賴
忠良起訴請求拆除空調主機、鐵皮雨遮及柏油路墊高鋪面部分,
其
訴訟標的價額為【計算式:宜蘭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
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,314元/平方公尺×複丈成果圖所示
281地號占用面積11.78平方公尺=439,559元;宜蘭縣○○市○○
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,900元/平方公尺×
複丈成果圖所示280-1地號占用面積8.96平方公尺=294,784元,
合計為:734,343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又原告游禮信、永征建
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賴建宏、賴力瑋應給付300萬元
違約金,是
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萬元。至原告請求被告賴李鑾葉拆
除宜蘭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上之告
示牌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應未逾10萬元。是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3,734,3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026元
,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,080元後,尚應補繳33,946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靜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