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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6 年度宜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宜補字第166號 原   告 游禮信       永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萍 原   告 賴文堅       賴忠良       賴文隆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 被  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蔡佳叡       許芳毓 被   告 賴李鑾葉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 )4,080元。本件原告游禮信、永征建設有限公司、賴文堅、賴 忠良起訴請求拆除空調主機、鐵皮雨遮及柏油路墊高鋪面部分,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【計算式:宜蘭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 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,314元/平方公尺×複丈成果圖所示 281地號占用面積11.78平方公尺=439,559元;宜蘭縣○○市○○ ○段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,900元/平方公尺× 複丈成果圖所示280-1地號占用面積8.96平方公尺=294,784元, 合計為:734,343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又原告游禮信、永征建 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賴建宏、賴力瑋應給付300萬元違約金,是 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萬元。至原告請求被告賴李鑾葉拆 除宜蘭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上之告 示牌,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應未逾10萬元。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3,734,3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026元 ,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,080元後,尚應補繳33,946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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