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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6 年度宜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宜補字第69號 原   告 永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弘明 被   告 孫德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2面及行照1枚,顯見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之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故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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