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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6 年度宜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宜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珍茂 被 上訴人 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被 上訴人 謝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張珍茂對 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 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16,87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,647元,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1,086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裁判費合計為18,147元,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;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,請一併補正之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靜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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