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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7 年度宜勞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宜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志豪 被 上訴人 新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0,956元,本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,惟依上開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,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