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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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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7 年度宜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宜補字第112號 原   告 車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被   告 玉發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惠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5,46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。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附記事欄)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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