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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7 年度宜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宜補字第125號 原   告 臺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林信君       呂理吉       唐宗弘 被   告 蘭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,734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並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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