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25號
原 告 臺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章學芬
訴訟代理人 林信君
呂理吉
唐宗弘
被 告 蘭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國川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,734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並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
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附記事欄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