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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7 年度宜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宜補字第126號 原   告 用力拍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軒 被   告 陳明娟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37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 二、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。 三、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、零件與工資費用分列之修車   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、交通費單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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