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7 年度宜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宜補字第244號 原   告 弘宇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晏榮 被   告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4,472元,應 徵裁判費5,95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不 足5,450元。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至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