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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7 年度宜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宜補字第68號 原  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  告 正容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松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5,241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另原告應補正被告被告正容加油站實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附記事欄)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補繳 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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