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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8 年度宜簡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宜簡字第127號 原   告 唐采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瑤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54,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,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