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27號
原 告 唐采邑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瑤玲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
聲
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54,25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760元,扣除原告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