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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8 年度宜簡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宜簡字第134號 原   告 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業 被   告 曾柏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於本件訴訟繫屬時,位在臺北市大 同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 規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