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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8 年度宜簡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宜簡字第196號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晉宇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晉宇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良美間損害賠償事件,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55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,345元。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反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