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35號
原 告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澤偉
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(歿)
特別代理人 朱元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(原108年度宜簡調字第117號
改分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
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因有未繳納
裁判費之起訴程式不備情形,前
經本院以108年度宜補字第126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
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
回證在卷
可稽。
惟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
詢簡答表
可按,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依法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張軒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