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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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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8 年度宜簡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宜簡字第235號 原   告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偉 被  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(歿) 特別代理人 朱元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(原108年度宜簡調字第117號 改分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 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因有未繳納裁判費之起訴程式不備情形,前 經本院以108年度宜補字第126號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可按,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依法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