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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8 年度宜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宜補字第176號 原   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 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 ,2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 納之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50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