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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8 年度宜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宜補字第40號 原   告 華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鈺淳 被  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 應徵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 尚不足15,350元。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