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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8 年度宜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宜補字第42號 原   告 宜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鼎電業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元鼎電業工程有限 公司)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3,33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,949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,尚應 補繳15,449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