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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8 年度宜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宜補字第74號 原   告 達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榆蓁 訴訟代理人 謝俊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岳勳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996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