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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8 年度宜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租賃關係存在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宜補字第81號 原   告 李文芳 被   告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期間 租金總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,000元,核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