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81號
原 告 李文芳
被 告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郡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
期間
租金總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000,000元,核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張軒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其餘關
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