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54號
原 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詠翔
被 告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彥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6,243元,及自108年10月
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張軒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