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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9 年度宜小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 109年度宜小字第54號 原   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翔 被   告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6,243元,及自108年10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