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9 年度宜簡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 109年度宜簡字第60號 原   告 劉奇香 被   告 大湖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元,及自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如附表所示各該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訴外人陳正光前以被告所簽發,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3 紙(下稱系爭支票3 紙),面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 21萬元、45萬元及31萬元(合計97萬元)為擔保,向原告借 款,詎屆期提示未獲兌付,均因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 遭退票,爰依票據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 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按稱支票者,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委託金融業者於 見票時,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;在票據上 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發票人、承兌人、背書人 及其他票據債務人,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,票據法第4 條 第1 項、第5 條第1 項、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宜蘭縣分所退票理由單等件影 本為證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正,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票據責任,洵屬有據。 (二)再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。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 釐計算,票 據法第133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既應依票上所載文義 負責,原告就系爭支票3 紙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後,自 得請求被告給付分別自96年4 月16日(即提示日)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;自108 年12月 15日(即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;自107 年7 月12日(即提示日)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。從而,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10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,570元 合 計 10,570元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付 款 人 │ 金 額 │週年│ 支票號碼 │ 提 示 日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利率│ │(利息起算日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96年4月16日 │合作金庫銀行│ 21萬元 │ 6% │HE0000000 │ 96年4月16日 │ │ │ │蘇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96年12月31日│合作金庫銀行│ 45萬元 │ 5% │HE0000000 │108年12月15日 │ │ │ │蘇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107年7月11日│合作金庫銀行│ 31萬元 │ 6% │HE0000000 │ 107年7月12日 │ │ │ │蘇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