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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9 年度宜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宜補字第107號 原   告 富禾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展 訴訟代理人 林成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俞惠明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9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