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9 年度宜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宜補字第13號 原   告 劉奇香 被   告 大湖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0,000元,應徵裁判費10, 57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不足10,070元 。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