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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9 年度宜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宜補字第209號 原   告 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06,6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 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