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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9 年度宜補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宜補字第250號 原   告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景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本事農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15,6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