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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宜蘭簡易庭 109 年度宜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宜補字第84號 原   告 中興保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   告 家家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河 訴訟代理人 莊粵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499元,應徵裁判費 1,0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不足500元 。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