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15號
原 告 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宏哲
訴訟代理人 連宏達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日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29,41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330元,扣除原告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鄒明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