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宜補字第307號
原 告 陳永泰
被 告 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張家銘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帳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:「
被告應返還藉由違反規定沒收玩家以正常操作所取得之i幣(為與新臺幣1比1之有價值平台虛擬幣,下稱:「i幣」),
本件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i幣之現值核定之,
惟原告起訴並未陳報i幣之現值,原告應查報i幣之價值並提出供參核之資料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。若無法查報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日內補正
上開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得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