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宜小字第373號
原 告 久洋建材有限公司
送達處所: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路0段000號
被 告 芳銘泥作工程行
主 文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
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5日經本院調解,允諾分期賠償,但被告僅付款3個月,即無故拖欠,目前尚欠新臺幣(下同)6萬4,725元,
爰請求被告給付,
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4,725元。
二、
按調解經當事人
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。和解成立者,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原告之訴,起訴其
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、第38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
本件兩造間就給付貨款事件,前經本院於110年11月5日以110年度宜司小調字第331號調解成立,有原告所陳報之該調解筆錄
可按。如被告確有不依調解內容履行情事,原告自可持調解筆錄
聲請強制執行,
非得就
同一事件再為起訴。是本件原告之訴違反
一事不再理原則,而不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