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度宜簡字第11號
原 告 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
被 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
李蘭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,原告
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或其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以
本件案情繁雜,且有函詢儀器原廠、
主管機關及傳喚證人之必要為由,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。然查,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為新臺幣(下同)812,480元,未達
前揭規定所定數額10倍以上,縱審理過程有函查或傳喚證人之必要,然
兩造所爭執者僅在原告是否得以請求
被告給付租金,此於租賃事件誠屬常態,尚
難謂案情繁雜,是本件並無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